现代非婚生子女的实质平等
自20世纪后半叶开始,联合国即以一系列的宣言、公约规定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确立了儿童权利无差别平等保护的原则。与此相适应,各国相继修正亲子法律规范,改变非婚生子女的地位,确保其基本人权。尤其是自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宣布“关于儿童的所有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最重要考虑”以来,现代亲子法更由一般保护儿童权益原则进步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一些国家基于“子女平等性”和“子女最大利益”愈加致力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同等化,从而达成了子女的完全平等—实质平等。
自1968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就依据宪法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的规定对30个以上的非婚生子女案件作出了非婚生子女在所有方面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权利的判决,将非婚生子女列于联邦宪法的保护之下。
1973年,美国又颁布《统一爸爸妈妈身份法案》,具体规定了确认生父的各种办法: 爸爸妈妈间存在婚姻关系;在子女出生前,被指认的生父与生母结婚,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在子女出生后,被指认的生父与生母结婚或采取其他形式表示对孩子的承认;被指认的生父将孩子带回家并作为我们的子女在公开场所出现;被指认的生父通过正式文件得知其为孩子的生父,而未对其生母表示反对。其中爸爸妈妈的婚姻关系只不过推定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办法之一,而不是划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依据 “到1995年,《统一爸爸妈妈身份法案》已经被19个州适用,有更多的州经修改后使用,该法案抛弃了婚生子女的定义,所有些子女与他们的爸爸妈妈用语一模一样.另外在继承权与受抚养权等方面也已达成了所有子女与爸爸妈妈双亲的权利义务完全平等。
国内澳门区域,在20世纪末进行的法律当地化的过程中,民法典亲属编适应世界亲子法的立法趋势,消除去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别待遇,也达成了子女的完全平等。《澳门民法典》在第3编亲子关系规范中开宗明义宣称:“不论怀孕或出生之事实在何种状况下发生,法律赋予各人因亲子关系而生之权力及义务均属相同”。对有关无婚姻关系的男女与其子女的亲子关系的确立,除设有“爸爸身份的确认”外,还专门就妈妈身份的确立设有“妈妈身份的声明”和“司法确认”妈妈身份.澳门民法典从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确定爸爸妈妈亲生的身份,而不是以爸爸妈妈婚姻关系是不是存在来确定子女的婚生与否,从而达成了亲子立法对传统立法理念的根本突破,此可谓亲子法立法的最新发展势头。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的地位经过三个阶段的演进,渐渐达到一种比较平等的状况。下面,将从微观角度对这类保护规范进行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