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些具备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盗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偷窃活动没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偷窃罪处置,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合处罚。把盗窃自己家用电器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偷窃犯罪行为加以不同。《讲解》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置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不同。
依据《讲解》的规定,偷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偷窃活动,没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风险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