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谓寻衅滋事犯罪,主要指有意煽动并任意侵害别人人身安全,侵犯别人财产权益,甚至在公共场所恶意生事惹非,紧急损害社会秩序安定和谐的罪行。在具体行为方面,寻衅滋事罪主要涵盖以下四大类:第一,随便地推行身体伤害,且情节极其恶劣;第二,对别人进行追踪、阻挡、谩骂或威胁恐吓言行,情节也需要达到紧急恶劣程度;再者,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共或私人财物,情节紧急;最后,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致使社会正常运作秩序遭到紧急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便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紧急的;
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的。
纠集别人多次推行前款行为,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犯罪,即故意挑衅,侵害别人人身、财产安全,或在公共场合滋事,破坏社会和谐秩序。行为包含:恶劣的随便殴打、紧急滋扰如跟踪辱骂、强索或破坏公私财物、及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紧急扰乱社会秩序。
2、什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形成商标侵权行为者包含:
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允许,在相同种类产品上用与之注册商标一模一样的图案或标志;
同样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赞同,在相同种类型产品中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度较高的图案或标志,以至容易引发用户误认;
借助售卖方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与通过其他方法对别人拥有些注册商标专有权推行进一步损害等有关行为皆属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产品上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致使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别人推行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3、什么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乃是指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之便,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包含但不限于侵占、偷窃、诈骗或使用其他非法方法,从而获得公共财富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贪污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紧元素:第一,行为人需要身为国家员工;第二,其行为须以职务为基础,即基于其自己担任的某项公共事务的职责;最后则是需要其行为需要侵犯到公共财物,这其中包含了国有资产与由广大劳动者集体所有些财产等。具体来讲,“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借助其对公共财物的管理权、控制权与经手权等职权及其便利条件。比如,通过直接侵吞公款、虚构账目以骗取公款等方法来达成贪污目的。因此,在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贪污罪时,大家需要全方位考虑行为人的身份、其行为的性质与所涉及的贪污对象等多个原因。
寻衅滋事犯罪,即故意挑衅,侵害别人人身、财产安全,或在公共场合滋事,破坏社会和谐秩序。行为包含:恶劣的随便殴打、紧急滋扰如跟踪辱骂、强索或破坏公私财物、及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紧急扰乱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