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先合同义务主要指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任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1、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不同。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由于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觉得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除去要履行合同义务以外,还存在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因为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概念务(合同义务为约概念务,也称为先合同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方的信任利益因此而遭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含直接损失,也包含间接损失;既包含财产的直接降低(积极损失),也包含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可得利益(消极损失,如履约收益)。
6、1、2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别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他们与别人订立合同,或使他们贻误商业机会,或仅为戏耍他们。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含告知己方的财产情况与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的缺陷、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用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他们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有不构成表见代理,而致使无效的状况下,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1、3先合同义务,除去缔约过失责任外,还有: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了解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不是成立,不能泄露或者不正当地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用该商业秘密给他们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2后合同义务主要指: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
6、3、1违约责任:违反有效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可以相互抵消。
——违约包含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无效合同没有违约责任的问题。无效合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合同的相对性。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他们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约定解决。”
——民事责任。
——具备补偿性,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具备肯定的任意性,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6、3、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违约行为。违约包含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
——无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包含法定的约定的。
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以预见、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克服的客观状况。包含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一般觉得,意料之外事件不应作为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例外:资金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备免责效力。
不可抗力条约是法定免责条约,合同中是不是约定不可抗力条约,不影响直接援使用方法律规定;约定不可抗力条约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使用方法律规定倡导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约;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约具备强制性,当事人不能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以外。
约定的免责条约,不可以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可以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格式合同的免责条约。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应当准时公告他们,以减轻可能给他们导致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6、3、3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违约方依据他们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于资金债务,应无条件地适用继续履行。非资金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例外: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以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强制履行成本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的提供)。
——采取弥补手段。矫正合同不适合履行、使履行缺点得以消除。
——赔偿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积极损失(现有利益的损失)和消极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准时采取合理手段预防损失的扩大,不然,不能就扩大的损失需要赔偿。当事人因预防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成本,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违约金。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资金。约定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或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经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增加或适合降低。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实质是一种担保方法。定金罚则。定金比率。定金分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
7、争议解决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参考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交易合同:
8、1出卖人的义务
——出货标的物。分为现实出货和拟制出货。现实出货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质占有;拟制出货是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出货(如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的出货和仓单、提单的出货)。标的物在出卖前就已经被买受人占有些,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出货的时间。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物的缺陷担保责任。包含权利缺陷和物的缺陷的担保。
权利缺陷担保:担保不受别人追夺与没有未告知的权利负担,即出卖人对该标的物有权处分,且没有第三人对该物享有权利。
物的缺陷担保:出卖人对其所出货的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所需负担的责任。
8、2买受人的义务
——支付价款;
——受领标的物;
——对标的物的检查公告义务。
8、3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出货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交易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
8、4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出货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出货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应由所有人负担。
对于不一样的出货方法,风险负担的原则:1、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址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除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约定出货地址或约定不清楚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出货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自迟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8、5孳息归属:出货前产生的孳息物归出卖人;出货后产生的孳息物归买受人。
8、6分期付款交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出货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需要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需要支付该标的物的用法费。
8、7样品交易:出卖人出货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水平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交易的买受人不了解样品有隐蔽缺陷的,即便出货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出货的标的物的水平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一般标准。
8、8试用交易: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交易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不是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9、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需要是经国家认同的具备肯定建设资质等级的法人;
——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
——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发包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一个承包人总承包的,经发包人赞同,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分承包的禁止:对于应当由一个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总承包人不能将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个分承包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许可,可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能将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假如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垫资和工程款。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根据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约定的,根据工程欠款处置。
当事人就同一级建造师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别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应对款时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对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质出货的,为出货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出货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出货,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逾期以银行同期相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适合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工程水平: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水平发生争议,工程水平经鉴别合格的,鉴别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后,又以用部分水平不符合约定为由倡导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水平承担民事责任。
9、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承包人未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获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根据无效合同处置的,不予支持。)
(二)没资质的实质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9、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置:
9、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9、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成本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3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水平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9、4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发包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包人没办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帮助义务的。
9、5合同解除的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水平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他们导致的损失。